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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设计协会章程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吉林省工业设计协会,英文名称为:Jilin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为:JLIDA。

第二条  吉林省工业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吉林省从事工业设计及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工作者,以及支持设计创新事业的企业家和活动家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学术性、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高级工业设计和艺术设计人员、管理人员、企业家等自愿联合组成的跨行业、专业及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吉林省工业设计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及支持设计创新事业的各界人士,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中心,政产学研金商相结合,推动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办公地点)在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988号,邮编1300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服务于创新型社会建设,研究吉林省工业设计的发展战略,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推进我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广泛传播设计信息,交流设计经验,活跃学术思想,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促进学科与专业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建议和要求,制定行业地方标准,建设良好的行业秩序。

(四)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设计咨询和中介服务。

(五)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专业设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资质、资格、水平的评价及认定;组织并承担相关课题研究、论证、验收。

(六)开展工业设计及相关领域人才培训,提高设计人员业务能力与素质,传播工业设计知识和理念,开拓工业设计市场。

(七)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举办展览、论坛、竞赛、评比、考察等设计交流与促进活动。

(八)举荐、表彰在工业设计及相关领域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设计机构及专业人员。

(九)弘扬创新精神,普及、推广工业设计理念和方法,编辑出版工业设计书刊,汇编业内有关资料及相关网络信息传播。

(十)开展工业设计国内外、省内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开展产学研用对接与合作。

(十二)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函告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凡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从事设计、教育、技术人员;高校工业设计或产品设计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或自学成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成绩卓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在国内外或港澳台地区大学二年级以上就读的工业设计或产品设计专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可申请加入学生会员。

(五)团体会员:与工业设计相关或热爱工业设计,并愿意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教育、科研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卡、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协议;

(二)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定期、足额缴纳会费;

(五)推荐发展会员,为本协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卡、牌匾)。协会秘书处会员工作部将每年对会员进行年审和注册登记,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不再享受会员待遇,并通过协会网站和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程行为,或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由秘书处会员工作部调查核实,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触犯刑律者,其会员资格自动撤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规定,依据会员比例,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由理事会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一)因某种原因不能到会的理事,须通过书面方式委托代表出席理事会并投票表决;

(二)理事会中设置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委派的代表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可由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常务副理事长人选,报理事会通过。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协助负责本协会的重要工作和活动,进一步加强对秘书处的领导;

(四)承担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协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协会管理层。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协会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力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协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协会健全章程和各项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协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协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协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协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协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协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协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协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协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拨款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员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合适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章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4日第六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9年11月2日经六届三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工业设计协会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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